第一章 總則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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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108年1月台內團字第1080280141號函准予備查 | |
第一條 | 本會名稱為中華兩岸合作促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聯繫全球華人及兩岸人民互動,加強宣導全球華人圈及兩岸人民共榮之概念,增進彼此之間相互信任合作及情感交流,共創雙贏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
第四條 |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第五條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促進海峽兩岸各行各業之間相互交流、互助合作,開拓國際市場,並導引臺海兩岸朝和平穩定發展。 二、推動世界各地華人社會相互聯繫,增進學術、宗教、醫療、農業、環保、經貿、文化、教育、科技、旅遊、餐飲、娛樂、藝術、慈善、體育、聯誼等之往來交流,促使彼此經驗交換與學習觀摩。 三、建構全球華人之資訊交流、溝通平台,提供各地工商、財經訊息,促進區域性經貿合作。 四、提昇世界華人國際地位,確實維護華人應有權益。 |
第六條 |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
第二章 會員 | |
第七條 |
一、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 二、贊助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,并願支援本會人力、財力、發展會務,具有實質貢獻,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贊助會員。 |
第八條 |
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: 一、權利 (一)發言權、表決權、提案權 (二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 (三)參與併享受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權利 二、義務 (一)繳納會費 (二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(三)擔任本會指定之工作 贊助會員: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亦無前項(二)之義務。 |
第九條 |
一、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二、會員欠繳常年會費,應予暫停參加活動及福利,會員連續3年以上未繳會費,經催繳無效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。如欲申請復會者應繳清積欠之會費。 |
第十條 |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會員往生。 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或聲明退會者。 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|
第十一條 |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已繳納各項費用不退還。 |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| |
第十二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在會員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 |
第十三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|
第十四條 | 本會置理事15人、監事5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 |
第十五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|
第十六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,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兼任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或由副理事長代行之。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十七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|
第十八條 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 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十九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
第二十條 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
第二十一條 |
本會置秘書長1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 |
第二十二條 |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第二十三條 |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均為義務職。 |
第四章 會議 | |
第二十四條 |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第二十五條 |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。 |
第二十六條 |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本會之解散。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。 |
第二十七條 |
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,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二十八條 |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 理事、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|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| |
第二十九條 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入 會 費:新台幣1,000元整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二、常年會費 (一)一般會員:新台幣1,000元整,按年繳納。 (二)永久會員:凡一次繳交會費10,000元整者。 三、會員、贊助會員、顧問捐款 四、基金及其孳息 五、其他收入 |
第三十條 |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 |
第三十一條 |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(後)2個月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經理事會審查後提大會通過,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併報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,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併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 |
第六章 附則 | |
第三十二條 |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三十三條 |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第三十四條 |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4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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